山西某旅游者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北京观光旅游,并按旅行社的要求预付了旅游费用。
按照约定,参观的景点有万里长城、颐和园、故宫、天坛、天安门,并安排去王府井购物半天。但事实上却令旅游者大失所望。长城计划游览一天,当天早晨7:30出发,导游却先将旅游者带到一家商店采购东西,旅游者不想买东西,想早点赶到长城,却到处找不到司机和导游。就这样,旅游者在商店停留了一上午。由于时间不够,导游决定下午改去定陵和颐和园,游完定陵后,旅游者被带到颐和园。到了颐和园,公园已停止售票。导游将旅游者带到苏州街,参观了15分钟。在游故宫时原计划参观半天时间,但是导游只给每人;半个小时的参观时间,旅游者只能一路小跑,"跑"了一圈。按照约定,参观每个景点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,但是自始至终,没有听到导游一个字的讲解。旅游者非常生气,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。那么,导游擅自取消景点,不提供导游服务,旅行社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?
1.根据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: "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,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自然情况,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……。"本案中,随团导游自始至终没有按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,旅行社应当按照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第七条规定: "导游末按照国家或旅游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,旅行社应当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。"对旅游者进行赔偿。
2.根据《旅游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第八条第1款规定: "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,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,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、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。"又据该条第2款规定: "导游违反约定,擅自增加用餐、娱乐、医疗保健等项目,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。"导游没有按照约定游览长城和颐和园,应当退还两个景点的门票费及同额违约金。游览故宫时擅自缩短时间应当退还部分门票及同额违约金。对于导游擅自增加的参观景点--苏州街所支付的门票费,应当由旅行社承担。
3.根据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第八条第3款规定: "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,擅自增加购物次数,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%。"旅游者可以按上述规定,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。
1.旅游者和旅行社约定购物项目时,应明确购物次数,购物地点。 2.旅游者和旅行社约定景点项目时,除了应明确参观的景点外,'还应当明确每日景点参观的数目。 |